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00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曾琰傑即曾志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壹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陸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按月加計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肆萬貳仟陸佰捌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叁拾叁萬陸仟零捌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
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暨按月加計百分之二計算之逾期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
限為新臺幣伍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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