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991號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債 務 人 江碧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叁仟貳佰捌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捌萬陸仟捌佰貳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
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
以每月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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