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923號
債 權 人 蘇順義即寶祈汽車材料行
債 務 人 崑崙山營造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邱立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肆仟零玖拾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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