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88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鄭玉珠
債 務 人 曾天臣
債 務 人 李文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零柒萬肆仟壹佰柒拾
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零叁佰壹拾伍元部分,自民國
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
算之延滯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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