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83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邱至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叁佰叁拾捌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貳萬貳仟零捌元整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邱至勇於民國92年5 月8 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
,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
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
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
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7年6 月
5 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共計新臺幣22,338元,暨自民國97
年7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
息亦未繳納,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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