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790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林佩萱
債 務 人 謝永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玖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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