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0732號
PTDV,103,司促,10732,2014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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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732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陳玄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壹仟貳佰貳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陳玄竹於民國102 年6 月13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
  103 年4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3 年7 月24日止未受償
  之循環利息新臺幣9122元及費用新臺幣1200元。已結算未受
  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
  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
  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1073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陳玄竹  │自民國 103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0 │
│  │12200 元│     │7 月25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陳玄竹  │自民國 103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8.7│
│  │178700元│     │7 月25日起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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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