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0728號
PTDV,103,司促,10728,20140815,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728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曾志強
債 務 人 潘茂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貳拾肆萬伍仟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
│附表:(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    103年度司促字第10728號│
│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編號│本 金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 利 率   │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  │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 (百 分 比)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
├──┼───────┼─────────┼─────────┼────────────┤
│001 │1,689,000元  │103年6月25日   │4.34       │103年7月26日      │
├──┼───────┼─────────┼─────────┼────────────┤
│002 │556,000元   │103年6月25日   │4.34       │103年7月26日      │
└──┴───────┴─────────┴─────────┴────────────┘

1/1頁


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