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728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曾志強
債 務 人 潘茂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貳拾肆萬伍仟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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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 103年度司促字第10728號│
│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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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本 金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 利 率 │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 │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 (百 分 比)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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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689,000元 │103年6月25日 │4.34 │103年7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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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556,000元 │103年6月25日 │4.34 │103年7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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