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66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阮仁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叁仟捌佰貳拾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阮仁宏於民國93年1 月6 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
同)200,000 元,約定分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
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
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
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 年8 月12日止累計334,
800 元未給付(其中119,841 元為本金,214,959 元為利息
,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阮仁宏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 ,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民國103 年8 月12日止累計369,027 元未給付
,其中130,753 元為消費款;234,674 元為循環利息;3,60
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10667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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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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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阮仁宏 │自民國103 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 │
│ │119,841元 │ │8 月13日起 │ │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 │阮仁宏 │自民國103 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 │
│ │130,753元 │ │8 月13日起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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