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0667號
PTDV,103,司促,10667,2014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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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66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阮仁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叁仟捌佰貳拾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阮仁宏於民國93年1 月6 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
  同)200,000 元,約定分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
  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
  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
  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 年8 月12日止累計334,
  800 元未給付(其中119,841 元為本金,214,959 元為利息
  ,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阮仁宏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 ,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民國103 年8 月12日止累計369,027 元未給付
  ,其中130,753 元為消費款;234,674 元為循環利息;3,60
  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1066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阮仁宏  │自民國103 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 │
│  │119,841元 │     │8 月13日起 │     │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  │阮仁宏  │自民國103 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 │
│  │130,753元 │     │8 月13日起 │     │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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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