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573號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羅金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玖仟捌佰叁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