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0553號
PTDV,103,司促,10553,2014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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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553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債 務 人 洪管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捌拾捌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洪管鴻〈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聲請人核
  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惟相對人未依
  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
  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
  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六條規定,應加付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七一計算之循環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96年5月4日止,
  尚結欠新臺幣16,188元消費款,總計新臺幣16,188元未為清
  償,經聲請人屢催未果。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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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