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50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林平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叁佰肆拾陸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新臺幣叁
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平華於民國(下同)93年7 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
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
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
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
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98年2 月底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8,346
元未為清償(含消費款27,584元、已到期之利息462 元及
違約金300 元),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
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
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
27,584元自98年4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
算之利息,暨以每月300 元計算之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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