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0458號
PTDV,103,司促,10458,2014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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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458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代 理 人 吳清貴
債 務 人 王南棊

法定代理人 王順揚
      王洪月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萬玖仟柒佰玖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一.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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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