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0225號
PTDV,103,司促,10225,2014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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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225號
債 權 人 張聰南
債 務 人 吳綿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元,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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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