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225號債 權 人 張聰南債 務 人 吳綿耕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元,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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