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175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李英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貳佰陸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李英慧於民國85年12月1 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
99年5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9年11月18日止未受償之
利息新臺幣17,917元及費用5,433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
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
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
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
前一日。
(二)緣相對人李英慧於民國99年2 月12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
惠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
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
自民國99年8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9年9 月18日止未
受償之利息1,681 元及費用2,943 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
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
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
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
餘額依年利率20% 計算遲延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1017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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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李英慧 431│自民國99年1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
│ │164,886元 │0000000000│月19日起 │ │ │
│ │ │402 │ │ │ │
├──┼─────┼─────┼──────┼─────┼───────┤
│ 002│新臺幣 │李英慧 463│自民國99年9 │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
│ │68,404 元 │0000000000│月19日起 │ │ │
│ │ │90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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