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0175號
PTDV,103,司促,10175,2014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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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175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李英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貳佰陸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李英慧於民國85年12月1 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
   99年5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9年11月18日止未受償之
   利息新臺幣17,917元及費用5,433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
   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
   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
   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
   前一日。
(二)緣相對人李英慧於民國99年2 月12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
   惠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
   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
   自民國99年8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9年9 月18日止未
   受償之利息1,681 元及費用2,943 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
   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
   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
   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
   餘額依年利率20% 計算遲延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1017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李英慧 431│自民國99年1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
│  │164,886元 │0000000000│月19日起  │     │       │
│  │     │402    │      │     │       │
├──┼─────┼─────┼──────┼─────┼───────┤
│ 002│新臺幣  │李英慧 463│自民國99年9 │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
│  │68,404 元 │0000000000│月19日起  │     │       │
│  │     │90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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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