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07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李財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叁仟零玖拾捌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叁萬玖仟壹佰零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
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