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0025號
PTDV,103,司促,10025,2014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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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025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 務 人 張宸甄即張春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貳仟玖佰柒拾伍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月給付新臺幣捌拾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張宸甄即張春美於民國(下同)92年12月24日書立
   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現金卡貸
   款額度。契約書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為期
   一年(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二條),利率則以年利率17
   %按月固定計息(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遲
   延依核准貸款額度4 萬元千分之二按月加付違約金(現金
   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七條)。
(二)詎相對人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款,
   至94年12月5 日後即分文未繳,積欠金額達新臺幣42,975
   元。經迭次催討均置若罔聞。依約定事項第八條所載,借
   款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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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