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更字第2號原 告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法定代理人 林金郎 訴訟代理人 周春米律師 黃偉倫律師複 代 理人 葉作航律師 被 告 丁傳居 于忠發 李蓓蓉 李慶霖 林水金 林柏賢 郭志裕 陳忠正 陳明仁 陳誌成 陳賜珍 陳蕙錦 葉明潭 黃昭穎 潘水聰 鍾清來 雷武君 宋潘月珠 彭鴻櫻 黃楊碧蓮 楊素蘭 兼上列四人訴訟代理人 劉莉曲 被 告 黃汝玄即黃元奕繼承人 黃兆右即黃元奕繼承人 黃再平即黃元奕繼承人兼上列黃汝玄、黃兆右二人之訴訟代理人及上列黃再平之法定代理人 潘詠淇即黃元奕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10月1 日下午4 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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