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更字,102年度,2號
PTDV,102,訴更,2,20140815,2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更字第2號
原   告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林金郎 
訴訟代理人 周春米律師
      黃偉倫律師
複 代 理人 葉作航律師
被   告 丁傳居 
      于忠發 
      李蓓蓉 
      李慶霖 
      林水金 
      林柏賢 
      郭志裕 
      陳忠正 
      陳明仁 
      陳誌成 
      陳賜珍 
      陳蕙錦 
      葉明潭 
      黃昭穎 
      潘水聰 
      鍾清來 
      雷武君 
      宋潘月珠
      彭鴻櫻 
      黃楊碧蓮
      楊素蘭 
兼上列四人
訴訟代理人 劉莉曲 
被   告 黃汝玄即黃元奕繼承人
      黃兆右即黃元奕繼承人
      黃再平即黃元奕繼承人
兼上列黃汝玄、黃兆右二人
訴訟代理人及上列黃再平之法
定代理人  潘詠淇即黃元奕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10月1 日下午4 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小雅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