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33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君樸即日光能源技術服務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屏東縣琉球鄉公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 萬1,559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9,91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