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2年度,33號
PTDV,102,建,33,20140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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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33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君樸即日光能源技術服務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屏東縣琉球鄉公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 萬1,559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9,91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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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