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8號
上 訴人 即 呂永安 住嘉義縣太保市○○里○○路000號
被 告 住屏東縣屏東市○○里○○巷0 號
被上訴人即 鄭鳳珍 住屏東縣屏東市○○路000 ○00號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送達代收人 周妤珊
住台北市○○○路0段000號9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建字第8 號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81,9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徐建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