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3年度,18號
PTDM,103,附民,18,2014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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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張琪琇
      余楊心慈
      余楊文耀
      余楊文振
      林柏叡
      余基華
      柯瑞益
      邱鳳光
      陳聖元
      陳岱伶
      趙天恩
      吳佩儒
      方金季
兼 上13人
訴訟代理人 陳碧珠
被   告 洪百里
      鄒鳳吟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795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等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主張及聲明: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起訴狀之記 載。
二、被告之主張及聲明:原告沒有詐騙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 1 項及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洪百里鄒鳳吟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2 年 度易字795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說明,原告 14人因認被告2 人有詐欺行為,而向被告2 人請求給付原告 張琪琇新臺幣(下同)60萬元與年息百分之6 之遲延利息、 原告余楊心慈70萬元與年息百分之6 之遲延利息、原告余楊 文耀20萬元與年息百分之6 之遲延利息、原告余楊文振100 萬元與年息百分之6 之遲延利息、原告林柏叡20萬元與年息



百分之6 之遲延利息、原告余基華15萬元與年息百分之6 之 遲延利息、原告柯瑞益140 萬元與年息百分之6 之遲延利息 、原告邱鳳光50萬元與年息百分之6 之遲延利息、原告陳聖 元100 萬元與年息百分之6 之遲延利息、原告陳岱伶25萬元 與年息百分之6 之遲延利息、原告趙天恩20萬元與年息百分 之6 之遲延利息、原告吳佩儒30萬元與年息百分之6 之遲延 利息、原告方金季50萬元與年息百分之6 之遲延利息及原告 陳碧珠30萬元與年息百分之6 之遲延利息,於法即屬未合, 均應予駁回;其等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
五、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黃姿育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歐慧琪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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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