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3年度,152號
PTDM,103,訴,152,2014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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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5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金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3 年度毒偵字第11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江金文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2 年11月 20日晚上9 時許,在屏東縣恆春鎮恆南路之友人住處,施用 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各1 次。嗣警方於翌(21)日晚上, 在屏東縣屏東市○○○路000 號3 樓,查獲楊旭光邱向萱 持有大批甲基安非他命後,對同行之被告採尿送驗,而查悉 上情。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 第一級毒品罪嫌與同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經查 ,被告已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之103 年7 月25日死亡乙節, 有其個人基本資料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案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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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