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上附民字,103年度,7號
PTDM,103,簡上附民,7,2014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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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林濬昇
原  告  林文央
被  告  黃智麟
上列被告因民國103 年度簡上字第6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
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孫少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溫訓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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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