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254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其正
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7912
號、第100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其正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 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張其正因罹患左上肺葉肺癌,於民國103年5月10 日至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接受左上肺葉切除 術及淋巴結清除手術,術後於同年6 月17日開始接受放射治 療約5至6週,依病患病情研判,其為局部侵犯型肺癌併淋巴 移轉患者,且術後仍有肺功能缺損,目前正接受放射治療, 有上開醫院103年7月18日(103) 長庚院高字第D64596號函與 該院103年6月17日診斷證明書影本存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0 4頁、第172頁)。綜上,堪認被告張其正確因上開疾病而無 法到庭接受審判,是依前揭規定,應於被告張其正能到庭以 前停止審判,爰裁定如主文所示。又同案被告黃建忠、張文 亮、許鳳珠及梁瓊方部分,均業經本院另行審結,併此敘明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龔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