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52號
ILDV,103,訴,152,2014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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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2號
原   告 林本益 
訴訟代理人 林富貴律師
被   告 李偉華 
訴訟代理人 郭美春律師
      何仁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台幣(下同)2萬2,978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即本件抵押權
標的土地權利範圍之公告現值) 核定為460萬3,346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萬6,639元,原告僅繳納2萬2,978元,尚欠2萬3,66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
定送達7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麗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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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