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31號
原 告 正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鼎仁
被 告 全崴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萬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
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0,8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
,27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
繳6,2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之,逾期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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