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9號
原 告 張超順
本件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蕭燕鳳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萬元,
應繳裁判費17,73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7,2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蕉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