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08號
ILDV,103,補,108,2014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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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8號
原   告 李嘉蘭
被   告 林慧蓮
      顏雲生
      周語華
原告因請求補繳裁判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應
繳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6,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俊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蒼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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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