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8號
原 告 李嘉蘭
被 告 林慧蓮
顏雲生
周語華
原告因請求補繳裁判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應
繳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6,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俊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蒼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