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3年度,60號
ILDV,103,監宣,60,2014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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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60號
聲 請 人 黃寶玉 
相 對 人 黃鐘足花
關 係 人 黃阿選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黃鐘足花(女、民國十五年五月十五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黃寶玉(女、民國四十五年一月一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指定黃阿選(女、民國三十七年五月一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黃寶玉之母即相對人黃鐘足花因 罹患大腸癌而長期臥床,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依法聲請對相對人黃鐘 足花為監護之宣告,並選定聲請人黃寶玉為監護人,同時指 定相對人之長女黃阿選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關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 應依職權就配偶、4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 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1人 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民法 第1111條第1項著有明文。而監護宣告之裁定,應同時選定 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附理由,家事事件 法第16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又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 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 ,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 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 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㈢監護人之職業、經 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㈣法人為監護 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 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1條之1定有明文。且家事事件 法第176條第1項亦準用家事事件法第106條之規定,即法院 為審酌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機構之 意見,請其進行訪視或調查,並提出報告及建議。



三、經查:
㈠本院於鑑定人前訊問相對人時,相對人對問題固有反應並能 注視發問者,但無法以言語應答等情,有訊問筆錄可稽,可 見相對人認知能力顯有缺陷。再者,相對人之精神、心智狀 況,經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精神科醫師陸志朋陳盤銘 鑑定結果略以:㈠心理鑑衡報告:⒈會談及行為觀察紀錄: 黃員(即相對人黃鐘足花)欲申請司法精神鑑定,此次轉介 目的,主要為評估認知功能、精神狀態與行為能力。黃員現 安置於宜蘭縣私立惠民老人養護中心護理之家,今日乘坐輪 椅,由機構照護員與家屬陪同前來,觀察其外觀衣著在照護 員協助下整潔乾淨,雙側癱,無自發性反應,理解不能,對 刺激僅有單一行為反應(搖頭),無有意義口語及非口語表 達,互動時與他人無眼神接觸。根據家屬表示個案病前性格 倔強,民國80年開始出現失眠、被害感,毆打家人等行為問 題,被診斷為躁鬱症,病期間未規律用藥,但仍未有明顯退 化行為,可溝通,生活功能可自理,4、5年因前腦血管病變 ,行為能力明顯退化,雙側癱瘓,無自主溝通行為,表情淡 漠,語言退化,另據照護員表示黃員現階段無自主動作,僅 能進行被動關節運動,且日常生活(穿衣、進食、移位)皆 完全依賴他人協助,目前有大小便失禁,便秘狀態。⒉測驗 結果:①CDR:說話無法理解且不相關;無法理解或遵照簡 單指令,需他人餵食,大小便失禁,多固著無意義動作(搖 頭),無法站立,肢體萎縮;總分=5,認知功能障礙在末 期範圍。②NPRS神經心理功能評估量表:略。觀察黃員人、 事、時、地定向、快速精神耗損、注意力持續度短暫、無法 持續處理環境中重要線索注意力,為重度缺損。低警覺性、 嗜睡中度缺損。困難啟動對外環境刺激的反應,為輕度缺損 。㈡職能評估:日常生活功能表現:目前安置於養護院,僅 臥床,無法翻身、站立、行走等,身體上肢與下肢多處有關 節僵硬或孿縮變形,並有留置鼻胃管、尿管。學校/工作表 現:目前無法言語,亦無法對外界做出有意義的反應。休閒 娛樂表現:多臥床,無法參與活動。㈢會談與標準化評估工 具結果:①會談結果:個案由養護院工作人員與二女兒和女 婿一起前來,有鼻胃管與尿布,頭部歪斜且四肢僵硬變形, 軀幹的姿態無法維持平衡。對治療人員的詢問,無法做出反 應和回答。②認知功能:認知階層1(階層數字越大表示認 知功能越佳)評語:此為最低階層,只有一些自發性的反射 動作,而無法出現有意識動作。需要較多的護理照顧。③整 體評估功能量表:得分:10,評語:個案已需要持續的監護 ,以維護基本生理衛生與需求。㈣鑑定結果:黃員昏迷指數



6分,屬中重度意識障礙程度,無自主溝通能力,認知功能 屬重度障礙,生活自理需完全依賴,經鑑定結果黃員心智缺 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 示之效果等情,亦有該院103年8月12日北總蘇醫字第000000 0000號函附精神鑑定報告書1件附卷可稽。基上所查,足認 相對人黃鐘足花現因心智缺陷而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 示及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依首揭法條規定,宣告 黃鐘足花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㈡又聲請人黃寶玉為相對人黃鐘足花之女,已陳明願任受監護 宣告人之監護人,另相對人之女黃阿選亦表明有意願擔任會 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有同意書1件附卷可稽。此外,相對 人黃鐘足花之子女黃阿選黃寶玉、黃麗美、黃來成、黃美 玉及黃連財均同意由聲請人黃寶玉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並 由黃阿選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復有其等出具之同意 書1件附卷為憑。而本件經社工員訪視後評估亦建議由聲請 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等節,有財團法人阿寶教育基金會10 3年5月29日103宜阿寶字第74號函附之成年人之監護權訪視 評估報告1件在卷可稽。因此,本院認聲請人具有監護其母 黃鐘足花之意願及能力,且可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益全力 監護,故由聲請人擔任受監護宣告之人黃鐘足花之監護人, 應合於受監護宣告之人黃鐘足花之最佳利益;另指定由相對 人之女黃阿選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亦能維護受監護 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且利於執行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責。四、綜上,本院基於受監護宣告之人黃鐘足花之最佳利益,復查 無不宜由聲請人黃寶玉監護受監護宣告之人黃鐘足花及由黃 阿選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法定事由,爰依法併予選 定聲請人黃寶玉擔任受監護宣告之人黃鐘足花之監護人,並 指定黃阿選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如主文。
五、末按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109條之規定,監 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法院 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 陳報法院;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 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準此,監護人於本裁定 確定後,應會同如主文第3項所示之受指定人黃阿選,於2個 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併此敘明。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z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映佐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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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