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139號
ILDV,103,司促,4139,2014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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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139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代 理 人 陳睿榮
債 務 人 莊輝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柒佰参拾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莊銘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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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