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017號
ILDV,103,司促,4017,2014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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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017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債 務 人 范揚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捌仟捌佰伍
  拾元,及其中玖萬玖仟零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計算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范揚寬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止,尚積欠如下
  消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99,091元整。(二)利息計算
  :新臺幣23,759元整。(三)違約金:新臺幣6,000元整。(四
  )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
  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
  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
  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莊銘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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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