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996號
ILDV,103,司促,3996,2014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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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996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黃昭胤
債 務 人 楊秋鳳
債 務 人 蔣世堅
一、債務人楊秋鳳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伍萬肆仟
  伍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聲請
  人就債務人楊秋鳳之財產執行無結果時,應由債務人蔣世堅
  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莊銘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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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