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3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林杰森
訴訟代理人 林恒毅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鄭惠圭
訴訟代理人 李基益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明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103年9月15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並應事先提出被證一即系爭合約書之全本並附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