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3年度,201號
ILDM,103,訴,201,201408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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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1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至軒
選任辯護人 郭美春律師
      何仁崴律師
被   告 江志豪
被   告 鄭嘉順
上二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黃之中
被   告 郭學府
選任辯護人 吳偉豪律師
被   告 李文鼎
被   告 馬貴傑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正欣律師
被   告 賴偉豪
選任辯護人 黃憲男律師
被   告 張喬維
選任辯護人 柯士斌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羈押,茲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李至軒江志豪鄭嘉順郭學府馬貴傑賴偉豪張喬維各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均准予停止羈押。李文鼎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本件被告李至軒江志豪鄭嘉順郭學府李文鼎馬貴傑賴偉豪張喬維前經本院執行羈押,本院審酌本件之審判程序進行程度,認符合停止羈押之規定,各依其情節酌定准予提出如主文所示新臺幣伍萬元、參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佩玲
法 官 辜漢忠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
書記官 林嘉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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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