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09號
聲 請 人 李芳枝即李施玉鳳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林湧棠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5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7 月28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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