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01號
原 告 張國粮
被 告 唐勤即林唐勤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後,經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00,000 元,應繳 納訴訟費用為64,3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原告應再補繳裁判費63,860元,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29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 茲該裁定於103 年7 月31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 按,原告至遲應於103 年8 月7 日前繳納,惟迄仍未補繳, 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 詢證明各1 紙在卷可憑,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