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輔宣字第14號
聲 請 人 何秀蓁
相 對 人 李倍賢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聲請變更為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變更宣告宣告李倍賢(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選定何秀蓁(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李倍賢之輔助人。聲請程序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 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 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 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 助之宣告,民法第15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 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 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 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 助之宣告。又受監護之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法 院得依第15條之1 第1 項規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民法第 15條之1 第1 項、第14條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對 於變更監護宣告為輔助宣告之聲請,認有理由者,應以裁定 變更之,並準用第624 條之5 第2 項至第6 項規定,民事訴 訟法第624 之6 條亦有明文。又民法總則中華民國97年5 月 2 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為禁治產宣告者,視為已為監護 宣告,並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民法規定之禁 治產或禁治產人,自修正施行後,一律改稱為監護或受監護 宣告之人;施行前所設置之監護人,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 正後之規定;修正之民法總則第14條至第15條之2 及民法親 屬編第四章之規定,自公布後1 年6 個月施行。民法總則施 行法第4 條第2 項、第4 條之1 、第4 條之2 、民法親屬編 施行法第14條之2 、第14條之3 亦有明文。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何秀蓁係相對人李倍賢之母,相 對人因智能障礙,前經本院以90年度禁字第1 號裁定為宣告 為禁治產人。茲因民法修正前,對於禁治產人尚未分為「監 護」及「輔助」兩級,為符合實際情況,為此依家事事件法 第180 條第7 項準用第173 條規定,爰依法聲請准予裁定變 更相對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本院90 年度禁字第1 號民事裁定等件為證。
三、本院在鑑定人即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陽明院區精神專科方勇駿 醫師前訊問相對人李倍賢,審驗相對人之心神狀況,其對本 院訊問內容大致上尚可切題回答;並審酌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103 年7 月24日北市○○○○00000000000 號函附之精神鑑 定報告書結果略認:「一、李員之精神科診斷為『中度智能 不足』。二、李員因前項診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 示,及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其管理處分 自己財產之能力,亦顯有不足。三、李員所患上述診斷之預 後性不佳,應持續接受復健。」等語,有本院103 年7 月10 日非訟事件筆錄及上揭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堪認相對 人因中度智能不足,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及辨識 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又相對人確經本院於90 年2 月27日宣告為禁治產人,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全案卷證 核閱無誤,從而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李倍賢為受輔助宣告 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變更宣告李倍賢為受輔助宣告 之人。
四、按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法院選定輔助人時,應依 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意 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輔助宣告之人之 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輔助宣告之人與其配偶、 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㈢輔助人之職業、 經歷、意見及其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法人為輔助 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輔助宣告 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3條之1 第1 項、同條第2 項準 用第1111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相對人李倍賢既 經宣告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本院自應為其選定輔助人。本院 審酌聲請人何秀蓁為相對人之母,與相對人血脈相連,具有 相當之信賴關係存在,適於執行輔助人之職務;且其已到場 表示願意擔任輔助人等語在卷。故本院綜核上情,認由聲請 人何秀蓁擔任輔助人,較能符合受輔助宣告人之最佳利益, 爰選定聲請人何秀蓁為受輔助宣告人李倍賢之輔助人。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第177 條第2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家事庭法 官 徐文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選定輔助人之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