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82號
原 告 欽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欽
被 告 聯虹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瑛瑛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訴之聲明及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陳報訴之聲明,及查報系爭訴訟標
的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金額補繳
裁判費。如原告係請求確認被告就起訴狀附件本票之債權不存在
,請依該紙本票之票面金額即新臺幣叄仟捌佰肆拾捌萬壹仟壹佰
玖拾叄元為訴訟標的金額,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繳納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叄拾伍萬零柒佰壹拾貳元,毋得延誤。如未依期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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