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56號
原 告 許國書
吳莉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貳萬零壹佰玖拾柒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捌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