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加班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856號
SLDV,103,補,856,2014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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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56號
原   告 許國書 
      吳莉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貳萬零壹佰玖拾柒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捌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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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