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41號
原 告 泰鋒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啓新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憲國際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捌拾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零陸佰玖拾伍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捌萬零壹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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