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824號
SLDV,103,補,824,2014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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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24號                                                      
原   告 羅罔抱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彥達林麗宏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林彥達林麗宏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下同)貳佰萬元,應繳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零叁佰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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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