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24號
原 告 羅罔抱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彥達、林麗宏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林彥達、林麗宏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下同)貳佰萬元,應繳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零叁佰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詹志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