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819號
SLDV,103,補,819,2014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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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19號
原   告 蔡金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湘盈間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叁拾柒萬柒仟柒佰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陸佰陸拾貳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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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