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特別股股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788號
SLDV,103,補,788,2014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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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88號
原   告 世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茂雄 
被   告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特別股股息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柒佰玖拾陸萬肆仟壹佰壹
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零壹佰叁拾陸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晏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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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