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88號
原 告 世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茂雄
被 告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特別股股息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柒佰玖拾陸萬肆仟壹佰壹
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零壹佰叁拾陸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晏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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