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86號
原 告 詹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陳甘、詹石發、詹石順、詹石國、詹麗月、松
島麗子、詹麗雲、詹美香、詹游肅、詹石錦、詹石安、詹明珠、
詹明瑛、李詹年子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佰捌
拾叁萬玖仟貳佰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萬捌
仟伍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詹淳涵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單位新臺幣)
臺北市○○區○○段○○段00000 地號土地:
116,000 元/ 平方公尺(103 年1 月公告現值)x 127 平方公尺
(土地面積)x 3/5 (被告權利範圍)=8,839,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