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84號
原 告 林明照
訴訟代理人 陳泰源律師
複 代理人 阮玉婷
原告因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對被告瑞昇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提起本件訴訟。經查,原告於本件訴訟係請求被告瑞昇金屬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給付退休金,非屬勞資爭議處法第57條所指之「確
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自無從適用該條規定以暫免徵收
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二分之一;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壹佰柒拾肆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貳拾陸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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