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718號
SLDV,103,補,718,20140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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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18號
原   告 劉瑞鵬 
被   告 林李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肆萬零柒
佰伍拾元(計算式:57,500《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數》×
18.1《起訴時股票每股收盤價格》=1,040,75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叁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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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