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3年度,132號
SLDV,103,消債更,132,2014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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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32號
債 務 人 曾百興
代 理 人 朱立鈴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 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 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 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 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 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燁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丁柔云
附表:
1.提出債務人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2.自101 年6 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 者皆須提出),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 三節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3.自101 年6 月起迄今債務人所有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4.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及應受扶養人是否領取低收入 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及金額。 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 原因。
5.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 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6.提出龍圓小館、曾記行、龍苑菜館、尚味屋餐坊營業登記資料 並提出適當單據或證明文件,列表說明近5 年經營前揭商號每 月營業成本之明細及各細項金額。所租賃店面之坪數,及102 年度全年水、電、瓦斯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7.提出債務人配偶楊冬菊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1 、 102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說 明其如何與債務人分擔應受扶養人曾宥勳曾佳琦之扶養費, 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8.提出租賃契約,說明所租賃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 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 102 年度全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 位申請)。
9.提出應受扶養人林柑、曾宥勳曾佳琦101 、102 年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⒑提出應受扶養人林柑之家族系統表,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入證 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其 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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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