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28號
債 務 人 廖文旭
代 理 人 黃俊六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 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 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 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 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丁柔云
附件:
1. 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每月工作 收入若干元?並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 1 年6 月起迄今之薪資明細表(請向雇主申請)。2. 提出101 年6 月起至103 年6 月止之勞保費、健保費繳納收 據或明細。
3. 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自101 年6 月 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 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4. 說明債務人現住地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 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
5. 提出台灣彩意國際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近三
年財務報告、資產負債表。
6. 提出債務人女兒、前配偶之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新勞 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1 及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
7. 說明債務人及女兒是否定期領取相關社會補助或保險給付? 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
8. 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 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 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9. 說明債務人女兒目前實際居住地址,渠等每月收入狀況,生 母每月負擔扶養費之金額。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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