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3779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游東曄即游宏嵩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相對人即債務人北一資訊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及 其法定代理人陳宗耀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位勿省 略)。二、特此裁定。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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