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3779號
SLDV,103,司促,13779,2014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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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37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游東曄即游宏嵩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相對人即債務人北一資訊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及
   其法定代理人陳宗耀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位勿省
   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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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北一資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