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3100號
SLDV,103,司促,13100,2014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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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31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一之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和仁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四、五月貨款給付期限不一,應分別起息。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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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一之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