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3100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一之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和仁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四、五月貨款給付期限不一,應分別起息。二、特此裁定。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